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师范院校毕业生和非师范院校师资班毕业生应当按培养目标分配到教育教学岗位。鼓励取得较高学历层次的教师到学历层次要求较低的学校任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