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未具备合格学历又未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由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办学部门以及学校安排进修培训,培训合格者,方能任教;五年之内仍未达到合格学历或者未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调离教学岗位。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