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档案和图书事业,加强文化馆(站、室)的建设和管理,开展各种文化艺术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掘、搜集、整理和研究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编纂地方史志。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