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档案和图书事业,加强文化馆(站、室)的建设和管理,开展各种文化艺术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掘、搜集、整理和研究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编纂地方史志。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