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发展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重视幼儿教育和成人教育,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中小学。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完成学业。

自治县内的高中在招生时,对拉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使用普通话教学。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