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国土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严格实行耕地保护制度。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责任山、牧场属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自治县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