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国土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严格实行耕地保护制度。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责任山、牧场属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自治县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