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文。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