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拉祜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拉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