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