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