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承包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承包方在省内跨市、县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资质验证手续,并向承包方所在地的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方出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出承包工程证明。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