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证书除按规定应由国家制发的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错、出租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