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本地方财政体制范围内的预算收支,管理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专项补助资金。
自治州的财政收入项目,按照国家和省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执行;财政支出项目,重点用于社会公共服务、民族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和财源建设等方面。
国家和省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款,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民族机动金,主要用于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预备费的安排比例可适当提高。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