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傣族、景颇族和当地其他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