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傣族、景颇族和当地其他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