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可以分别或者同时使用汉族、傣族、景颇族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民族的语言。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同时使用汉族、傣族、景颇族的文字。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