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当事人对人事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人事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