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人才流动机构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才交流和人才招聘活动中给用人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