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不得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等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