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四章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第十六条已废止省直单位及中央、外省市所属单位在本省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应当向省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