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行政处罚超过五万元或者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