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体系,采取措施为中医事业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