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中医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