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教育与科学研究第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中医机构应当根据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安排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应当有中医教学内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