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有两名以上负责人的,应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未年满十八周岁和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

(二)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