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以制止:

(一)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