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将申请举行日期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在接到主管机关的通知后,应当认真负责地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进行协商,并在推迟日期的三日前将协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机关。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