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依法实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无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主要大气污染物名录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