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核定的本市不同时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气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本市不同时期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