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当事人对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