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大气污染物。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气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本市市区依法设置的检测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环保部门,对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畅通,不得收取费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