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防治废气、油烟和恶臭污染第三十三条已废止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清洁能源;(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禁止在街道两侧或者人流集中地区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经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