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

禁止在街道两侧或者人流集中地区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经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