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扬尘污染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从事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地下管线施工和房屋拆除等各类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并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施工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