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燃烧高污染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严格限制在市区内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和窑炉。禁燃区外的建成区内新建七兆瓦以下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已建的七兆瓦以下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应当使用洁净煤技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