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严格限制在市区内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和窑炉。

禁燃区外的建成区内新建七兆瓦以下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已建的七兆瓦以下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应当使用洁净煤技术。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