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环保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协助环保部门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