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