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