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