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认证、评价、评估、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