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