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管理局应当加强风景区的治安、安全工作,确保良好的公共秩序。旅游高峰期间应当制定安全疏导人员的方案,保证游客安全。

管理局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完善消防设施,防止火灾发生。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