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抚第二十条已修改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当减免乡 、村规定的负担。农村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等,服役期间应予保留,并免除乡、村规定的负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