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抚第十八条已修改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优待金县(市、区)社会统筹制度。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方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