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抚第十七条已修改优抚经费必须及时发放给优抚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