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