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