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助并出具书面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