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