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流动人口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