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章 生育、节育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宾馆、饭店、招待所、旅馆等单位及房屋出租者,应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监督寄宿人或承租人执行计划生育规定,不出现计划外怀孕、生育,如发现寄宿人或承租人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必须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为躲避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动人口提供住宿场所。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