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章 生育、节育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雇用外来劳务团体的单位与外来劳务团体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外来劳务团体到达现居住地后十日内,雇用单位应将外来劳务团体中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连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副本,报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没有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